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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旧址

摘要:清真寺本来是回民礼拜的神圣殿堂,而同心清真大寺却成了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红色政权的诞生地。政治与宗教如此和谐地互为辉映,在中华大地上也是旷世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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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清真大寺始建于元末明初,距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是宁夏历史最悠久的一座伊斯兰教建筑,也是国内现存最古老的十大清真寺之一。1936年在红军的帮助下,在同心清真大寺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开创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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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寺分为内外两院,外院较为宽敞,穆斯林重大节日常聚于此处会礼。寺门前有长9米、高6米之照壁,为“月藏松柏”砖雕图案。与照壁形成对照的是3个砖砌券门,镌刻有阿拉伯文砖雕和花卉图案,技艺精湛,栩栩如生。中门上书“清真寺”3个大字,左右两个券门分别书写有“忍心”、“忍耐”门额。券门上部原有四角攒尖顶的2层邦克楼一座。从券门内沿阶而上,内院高台有礼拜大殿,座西朝东,视野开阔,殿前南北讲堂各5间,与大殿形成三合院式布局。大殿由两座歇山顶和一个卷棚顶勾连搭,面阔5间,进深9间,内有20余根明柱支撑,木板铺地,墙壁装饰有《古兰经》文书法。大殿宽敞,可以容纳千余人同时礼拜。殿外装饰精致,翘檐斗拱,庄重朴素。1938年,曾在该寺开办过阿訇教义国文初级讲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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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在长征经过宁夏地区时,总政治部发出了《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颁发了对回民工作的“三大禁条”、“四项注意”。三大禁条包括禁止驻扎清真寺、禁止吃大荤、禁止毁坏回文经典,四项注意包括讲究清洁、尊重回民风俗习惯、不准乱用回民的器皿、注意回汉两大民族的团结。此外还制定了《回民工作守则》,提出了“建立回民自治政府”的主张。在红军进入回民区前,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逃避深山。但红军每到一地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尊重回民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的实际行动,得到了广大回族群众的热烈拥护。这一系列明确指示,奠定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成立的基础。

1936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发表《对回族人民的宣言》进一步指出:“我们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属回族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

1936年6月,红军解放了回族聚居区——宁夏省豫旺县,随后成立了苏维埃陕甘宁省豫旺县政府。1936年8月,中共陕甘宁省委书记李富春来到同心城,建立了豫旺县回民自治政府筹备委员会。为了建立党的民族统一战线,党中央决定把“中华苏维埃豫旺县政府”改名为“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属陕甘宁省管辖,成为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一个组成部分。

经过两个多月的筹备,1936年10月20日至22日,“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成立大会在同心清真大寺召开,与会代表讨论并通过了《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条例》、《减租减息条例》和《土地条例》等议案,代表们在一个个写有候选人名单的大碗里,用豌豆投票,回民代表马和福和李德才分别当选为自治政府主席和副主席。大会正式启用阿文、汉文两种文字的木制政府印章。自治政府下设军事部、土地部、没收委员会、保卫部等部门,积极实行减租减息、发展生产的政策,并向红军输送了大批优秀回族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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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清真大寺积极支持县委、县政府工作,发动更多的回民参加抗日,积极开展筹粮、筹款,支援前线,做迎接二、四方面军的工作,为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发起的第一次支红募捐活动就筹得:粮食60000余斤、银元80000多块、大烟土(可换棉布)10000多两、二毛皮衣1000多件、棉花1000多斤、棉布2000多匹。

1936年11月,红军撤离豫海县后,自治政府的活动由公开转入秘密。由于坏人告密,马和福不幸被捕并遭杀害。至此,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被迫停止工作。

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存在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自治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领导人由实行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并通过选举产生,这在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和民族自治政策的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成为中国共产党早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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